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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 【颁布日期】:1987-8-17
【法律文号】:(87)民航计劳字第112号 【执行日期】:1987-8-17
中国民用航空局
(87)民航计劳字第112号
【字体:  
关于原军委民航局航校学员在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工龄)问题的通知

  民航各管理局、院校、工厂、公司, 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民航内部、外部一些单位和个人,不断询问原军委民航局所属航校学员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作年限(工龄)的问题。经查找历史文件,一九五一年十月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组字3271号《对军委民肮避军籍问题的答复》中第七条 规定:“各地为培养飞行、机械、电讯、场站等干部人才而设之民航学校或训练班所招收之学员无军籍,从参加民航学校或训练班时起计算革命工作历史。”
  根据上述规定,解放初期军委民航局所属第一航校(重庆)、第二航校(天津)、第三航校(上海)、第四航校(北京,又名俄专)的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也应计算工作年限(工龄)。
  原民航总局一局一九六五年四月三十日(65)民航一劳字第168号《关于原军委民航局航校学员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与军委总政治部规定不一致的,应予改正。按此通知计算工作年限(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帐;今后,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
  其他航校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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