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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9-21
【法律文号】:桂劳社养险函[2000]14号 【执行日期】:2000-9-21
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养险函[2000]14号
【字体:  
关于在办理职工退休时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复函

  桂林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时如何正确认定职工出生时间的请示》(市劳办字[2000]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精神,在审批企业职工退休手续时,凡本人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第一次参加工作时填报的出生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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