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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文化部 内务部 【颁布日期】:1966-4-20
【法律文号】:(66)文颜政干字4号、(66)内人工字53号 【执行日期】:1966-4-20
文化部 内务部
(66)文颜政干字4号、(66)内人工字53号
【字体:  
复关于全民所有制剧团艺人工龄计算等问题(摘录)

  江苏省人事局、文化局:
  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报告收悉。现简复如下:
  一、关于全民所有制剧团艺人工龄计算问题。原则上同意你们的意见。有些问题再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剧团艺人的一般工龄,系指解放前从事舞台艺术(包括曲艺艺人单独行艺)工作的全部时间;但其中有剥削行为的工作时间,一律不作工龄计算。
  (二)解放后,凡是经过一定组织手续由民营剧团(集体所有制,下同)调动国营剧团(全民所有制,不同);或经组织决定随同民营剧团转到国营剧团的艺术人员,其解放后在民营剧团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在国营剧团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企业职工解放后调到剧团工作的,其在企业的连续工龄(企业连续工龄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和在剧团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凡自动离开剧团,或以跳团挖角方式离开甲剧团到乙剧团工作的艺术人员,其甲、乙剧团工作的时间,不得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如本人对自动跳团的错误有所认识,并经一定时期的考察正式录用的,可从正式批准录用之日起,开始计算其连续工龄。
  (五)除上述意见外,其他有关工龄的解释,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附件:江苏省人事局、文化局关于剧团艺人工龄计算等问题的请示报告
  附:
  江苏省人事局   江苏省文化局
  关于剧团艺术人工龄计算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摘录)
  (1965年11月16日)
                                                 (65)  人发字第107号
  (65)文人邓字第169号
  文化部、内务部:
  在安置年老体衰,长期患病职工的工作中,我们根据省委、省人委的指示精神,做了不少工作,对剧团老艺人符合有关规定精神的,先后进行了妥善安置。但由于艺人和国家机关干部的情况有所不同,多年来在安置老艺人工作上又没有统一规定,因而给安置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了更好地做好对老艺要的安置工作,现根据艺人不同的特点,提出如下报告:
  一、关于艺人工龄计算问题:
  1. 在现有国营剧团中,有不少演、职人员,他们原在集体所有制剧团工作,后经组织调动或改制参加国营剧团,对这些人的连续工龄计算,我们意见,其调动前所在单位解放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 曲艺艺人在他们参加国营剧团或合作组织以前,都是单独行艺,按规定独立劳动者不得计算为一般工龄。如这次省曲艺团初步推出的三个60岁以上的老艺人,有二人是一九五九年才参加剧团的,如果单独行艺时期不计为一般工龄,就是根据省委、省人委九月二十日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安置国家机关副专员以下年老体衰、长期患病干部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的规定,他们也不符合退休条件。我们考虑,曲艺艺人在旧社会完全靠卖艺为生,一般生活穷困,政治上受压迫,同时,他们对继承祖国曲艺遗产起了很大作用,如现在作退职处理不太适宜,为此,我们意见、曲艺艺人单独行艺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3. 剧团有少数人员解放前曾领班,本人虽参加一些剧团活动,但主要靠剥削维持生活,我们意见,他们在剧团工作时期,不得计算工龄。但有些主要演员挂牌领班或多分红,则与此有别,可计算为一般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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