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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8-4-8
【法律文号】:(88)卫人字第22号 【执行日期】:1988-4-8
卫生部
(88)卫人字第22号
【字体:  
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海南建省筹备组)、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所属单位: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1号)、劳动人事部、卫生部级湖北省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薪[1986]5号)下达以后,有些地区对乡村医生的工龄计算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7年底以前的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仍按劳人薪(1985)41号、劳人险(1986)5号文件的规定确认;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二、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关于“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的规定,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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