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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工资局 【颁布日期】:1961-10-5
【法律文号】:(61)中劳薪字第102号 【执行日期】:1961-10-5
劳动部工资局
(61)中劳薪字第102号
【字体:  
关于侨办学校中的教职员工的退职、退休和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劳动局、教育厅:
  你们八月十九日“关于侨办中、小学教职员工退休、退职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与有关单位研究后,同意你们所提的意见。即:侨办学校中的教职员工的退职、退休问题,可以按照国务院在一九五八年颁布的“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和退职处理暂行规定(草案)”办理。教职员工其解放前后在侨办学校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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