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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统战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解放军总政治部: 现将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享受离休待遇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符合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按11号文件办理。 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 三、虽与中共党组织没有直接联系,但确为革命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民主党派成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中央统战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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