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桂劳社函[2000]88号文执行时间的请示》(市劳办字[2000]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党委组织部、区劳动人事厅、区老干部局〈关于取消桂组字[1984]47号通知有关规定的报告〉的通知》(桂办[1985]19号)关于“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从发给退休费之月起执行”的规定,对1949年10月1日至12月11日参加工作、在我区办理退休手续并由我区发给退休费的人员,所增加的补贴从其领取退休费之月起执行。上述人员所增加的补贴,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参加之月起发给;未参加统筹之前所增加的补贴,由企业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