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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财政厅 劳动厅 审计厅 【颁布日期】:2000-1-11
【法律文号】:桂财社字[2000]9号 【执行日期】:2000-1-11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 劳动厅 审计厅
桂财社字[2000]9号
【字体: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财政局、劳动局、审计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桂财社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开设问题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帐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在各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个帐号。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的开户银行、开户全称、帐号报上级财政和劳动部门,地市级同时要抄送所属县级财政、劳动部门,以便基金的上缴和下拨。
       二、关于历年滚存结余基金转入财政专户问题
       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共同对截止1999年12月31日以前的基金帐目进行清理,按清单逐项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然后按规定程序划转:
       1、将活期存款余额一次性转入相关财政专户,由财政专户再划转可支付两个月的离退休金到支出户备用。
       2、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机构现存的国家计划认购的债券,到期以后转入财政专户,债券原件留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机构保存,债券复印件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查。非国家计划认购的债券,由认购单位或主管部门兑现后转入财政专户。
       3、为了存款利息不受损失,对定期存款采取到期一笔划转一笔,不到期的不破户、不划转,暂存原存款银行,但要将定期存单复印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查。对定期存款原存在非国有商业银行的,一律转入经财政、劳动部门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单由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机构保存,定期存单复印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查。
       4、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原已存入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机构与财政办理转缴手续,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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