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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局、民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的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含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企业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以及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当补助。 二、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上述资金,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某地区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补助资金分配数=某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月标准×30%×某地区1999年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月平均人数×6个月 (二)某地区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补助资金分配数=某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月标准×30%×1996年6月底某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1.2倍×6个月 (三)某地区调整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补助资金分配数=全国月人均补助标准×某地区1998年未参加统筹的企业离休退休人数×6个月 三、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资金,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与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一并分别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第1904款)、“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中的“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第1703款)、“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第1901款)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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