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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5)165号文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学历”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一个人在什么层次的教育机构中学习,接受了何种层次的训练,便具有相联系应层次的学历。通常所说的“学历”是指一个人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 二、国家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有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四个层次,另外还有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经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每年由国家教委予以公布。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 三、普教性学校即实施普通教育的学校,分普通基础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和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实行全日制教学。普通基础教育为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其中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青年的特殊教育和非常生的工读教育;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等专业教育、职业高中教育、技术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指主要招收高中毕业生进行全日制学习的教育,与招收在职职工边工作、边学习的函大、夜大、职工大学等成人高等教育相对而言。 《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有区别的:“学校”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主要包括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成人学校等,一般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而“其他教育机构”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这类机构有些也称为“学校”,如“书法大学”、“老年大学”等,但不是上述严格意义上的学校。 四、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和高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如天津职业大学、邢台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福建中华职业大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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