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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3-9-29
【法律文号】:1993年9月29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执行日期】:1993-9-1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29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字体:  
甘肃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

  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劳动保护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综合管理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独资经营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各市、州(地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各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属以下各种企业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第五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护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企业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督促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或者委托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五)监督企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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