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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文教办,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各高等学校: 目前,在一些文件、刊物和宣传报道中,对高等学校学籍方面的一些名称提法不一,概念不清,较为混乱。为了统一提法,便于工作,现将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级”和“届” 根据惯例,应将新生入学的年级称为××××级,简称××级。如一九七八级,简称七八级。 毕业班的年级为届。如1982年的毕业生,简称为八二届毕业生。 今后,凡称××级学生,即指××年入学的新生;××届学生,即指××年毕业生。 二、“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 1、休学,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因某种原因,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经学校批准停学一段时间,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学生休学期间,享受规定的待遇。 2、保留入学资格,是指新生健康复查中,发现有某种疾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或因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保留下学年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资格。根据现行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以1年为限。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休学生待遇。 3、保留学籍,是指高等学校在校生,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而又不符合休学条件,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复学资格。根据现行规定,保留学籍以1年为限。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三、“毕业生”、“结业生”和“肄业生” 1、毕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准予毕业者。毕业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2、结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1门以上主要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3、肄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肄业生由学校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以上提法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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