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着重点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第四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式或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时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数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分配工作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1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补作)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重修或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学校应在校学习期间分期安排重新修读。修读不及格者,不准补考,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如无时间安排重修,可按下列办法处理:①毕业分配前再补考1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②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1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五十一条 进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学分或总学分的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或延长修业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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