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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1-1-13
【法律文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1-1-13
国务院
(已失效)
【字体: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

  为了调动广大群众学习积极性,通过多种途径发展高等教育,加速培养和选拔专门人才,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制订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这个办法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同时还在我部召开的部分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部分高等学校负责人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我国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很强,工作繁重、复杂,涉及劳动计划、工资待遇、干部管理等诸多方面,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一、各级政府应当十分重视这项工作,省、市、自治区要由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并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配备精干的专职干部进行日常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普通高等学校的作用。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协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做好自学考试工作。
  三、各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对各种专业人才的需要确定考试专业,以便对考试合格的在职人员调整适当工作,对待业人员择优录用。
  四、考生经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证书后的工资待遇,涉及整个业余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问题,经与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协商,拟从1979年开始,凡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校所举办的函授、夜大学、企事业单位、地区所举办的业余大学毕业生,其工资待遇,可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第四项规定执行。
  五、考虑到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还没有经验,建议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少数地方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为了激发广大在业人员和知识青年的学习进取精神,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培养和选拔各种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如下:
  一、考试对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考试。
  二、报考手续
  在职人员报考,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待业人员报考,应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证明,到省、市自治区高等教学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自学考试委员会或其指定的单位,要对报考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报考人的报名费、体格检查费、赴考往返路费、住宿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三、考试方法
  在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考试方法。
  (一)由主考高等学校采用学分累计制办法,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分学科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者,由主考高等学校发给单科成绩证明书。学分累计达到规定的毕业生,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
  (二)由主考高等学校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确定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
  (三)由省、市、自治区自学考试委员会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确定考试科目,组织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和单科成绩证明书。
  四、毕业生的学历、使用、待遇
  无论在职人员经过业余自学或待业人员自学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都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待业人员,由省、市、自治区计划、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按其所学专业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待遇,待业人员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五、组织领导
  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由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高等学校和有关专家、教授组成,具体工作由教育部承担,其任务是制订考试的方针、政策,统一考试标准,研究指导考试工作。
  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公布考试的专业,自行组织考试,或指定主考高等学校组织考试,颁发毕业证书和单科成绩证明书,办理其它有关考试事宜。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指导,具体工作由教育(高教)厅(局)承担。
  主考单位负责公布考试科目,介绍参考书,提出考试的具体办法,主持考试,评定成绩,颁发毕业证书或单科成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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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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