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调动广大群众学习积极性,通过多种途径发展高等教育,加速培养和选拔专门人才,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制订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这个办法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同时还在我部召开的部分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部分高等学校负责人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我国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很强,工作繁重、复杂,涉及劳动计划、工资待遇、干部管理等诸多方面,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一、各级政府应当十分重视这项工作,省、市、自治区要由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并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配备精干的专职干部进行日常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普通高等学校的作用。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协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做好自学考试工作。 三、各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对各种专业人才的需要确定考试专业,以便对考试合格的在职人员调整适当工作,对待业人员择优录用。 四、考生经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证书后的工资待遇,涉及整个业余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问题,经与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协商,拟从1979年开始,凡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校所举办的函授、夜大学、企事业单位、地区所举办的业余大学毕业生,其工资待遇,可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第四项规定执行。 五、考虑到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还没有经验,建议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少数地方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为了激发广大在业人员和知识青年的学习进取精神,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培养和选拔各种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如下: 一、考试对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考试。 二、报考手续 在职人员报考,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待业人员报考,应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证明,到省、市自治区高等教学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自学考试委员会或其指定的单位,要对报考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报考人的报名费、体格检查费、赴考往返路费、住宿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