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2-20
【法律文号】:桂劳社失险字[2000]5号 【执行日期】:2001-1-1
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失险字[2000]5号
【字体:  
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将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最长为12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1997]68号文)发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91%执行,高于此标准的暂维持原标准不变。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失业人员享受医疗补助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补助费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随同失业保险金发放给本人,实行包干使用;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规定予以报销50%,但全年累计医疗费用每人不能超过5000元。
       四、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作为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需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办法相同。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出现交叉,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具体经办机构。
       六、要重视失业保险的基础工作。做好失业保险统计分析,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要实事求是地做好失业人员数量和基金缺口预测,建立预警预案报告制度,凡是本地失业保险出现赤字并且在动用历年滚存6个月后将出现资金缺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争取将缺口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预警预案同时要逐级上报自治区,以便有关部门及早采取相应对策。
       七、要完善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做好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和调剂工作。各地要按规定及时向自治区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确保自治区有必要的失业保险调剂金,发挥失业保险的共济功能。
       八、要加强对失业保险的劳动保障监察,大力查处在失业保险的参保缴费和发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业保险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领取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