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将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最长为12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1997]68号文)发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91%执行,高于此标准的暂维持原标准不变。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失业人员享受医疗补助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补助费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随同失业保险金发放给本人,实行包干使用;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规定予以报销50%,但全年累计医疗费用每人不能超过5000元。 四、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作为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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