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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78-4-5
【法律文号】:(78)劳薪字17号 【执行日期】:1978-4-5
国家劳动总局
(78)劳薪字17号
【字体:  
关于国家职工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期间工龄、工资待遇等规定不适用于长期临时工的复函

  黑龙江省劳动局:
  (78)龙劳67号“关于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可否带工资上学的请示”收悉,经与教育部研究,我们意见,1977年11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家职工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期间工龄、工资待遇等问题的解答》不适用于长期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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