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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附件: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197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的报告 (四)对“社来社去”毕业生的安排问题 对“社来社去”毕业生的安排,要按照中央中发[1979]43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78]1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坚持“社来社去”的原则,不能改为国家统一分配。要做好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工作,热情鼓励他们在三大革命运动的实践中继续学习和提高,积极为农业现代化作贡献。对那些农村需要,回去有工作可做,能发挥其所长的,要切实把他们安排好,使用好。同时,各地还可根据各项建设事业的需要,在安排本省、市自治区劳动计划时,统筹考虑,择优录用“社来社去”毕业生,特别是回去后用非所学,国家又需要的,应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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