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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9-8
【法律文号】:桂劳社失险函[2000]3号 【执行日期】:2000-9-8
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失险函[2000]3号
【字体:  
对《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北海市社会保险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批问题的请示》(北社保字[2000]3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目前事业单位与其职工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带有普遍性,因此,在审核此类人员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只要其与事业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按《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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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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