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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教局: 你局1980年3月4日来函悉。 关于南京航空学院等院校1956年入学的学生延长学习1年,他们毕业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现答复如下: 1957年,为了解决少数高等工业学校1956年招生过多所造成的困难,按照原高教部(57)高密工字第216号和(57)高密学字第255号文精神,北京工业学院、西北工学院、南京航空学院、西安动力学院和成都地质勘探学院等院校分别将一批1956年入学的学生并入本校1957年招收的班级,或转学、改学专业,随1957年入学的学生学习,延长学习1年,于1962年毕业分配。这批学生应作为1962年毕业生,工龄也应分配报到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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