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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最近不少单位来函询问,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有部分高等学校停办、合并和把学生精简下放,事后又收回学校复学或改学专业等,造成一些学生延长学习年限、推迟毕业分配。有关他们的工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68年2月22日(62)国发文37号和教育部1968年2月27日(68)高计事段字第80号文规定,这些学生应作为1966年毕业生,工资从1968年2月起发给。参加工作的时间也应从1968年2月发工资时起计算。 附件:国务院(68)国发文37号及教育部(68)高计事段字第80号文件有关部分 附件:一、国务院1968年2月22日(68)国发文37号文件有关部分: 教育部: ……现在答复如下: 1、同意这些学生作为1966年毕业生,由主管省、区和部门自行分配; 2、从今年2月起发给工资。 二、教育部1968年2月27日(68)高计事段字第80号文有关部分: 主送单位(略): ……国务院于1968年2月22日以(68)国发文37号批复我部。现将国务院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部在1967年9月7日中共中央中发(67)290号文件下达以后,所批准的这类问题的文件以及电话通知,一律作废,统按国务院批复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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