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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79-8-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79-9-1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字体:  
关于工龄5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1979年5月3日国发(1979)122号文件批转教育部关于1979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现对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高等学校本专科后的生活待遇规定如下:
  一、从今年新生起,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后,其在校学习期间,一律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由学校按月发给职工助学金,一切费用自理,不再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和享受原单位其它待遇。
  二、国家职工今年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后,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他们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仍按教育部、财政部1977年12月17日(77)教计字530号、(77)财事字180号和1978年3月20日(78)教计字171号、(78)财事字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
  解放军干部、战士考入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仍按总后勤部的规定办理。
  三、职工助学金的标准:根据国家职工入学前的工龄和学校所在地区的工资类别来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
  为了解决学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上的特殊困难,学校可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编列预算,由学校集中掌握使用,年终以实际发放数编列决算,不能按预算标准提存将当年未开支部分转入预算外。
  四、国家职工入学前的工龄计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到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当年9月1日止。今年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生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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