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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5-9
【法律文号】:桂劳社字[2000]18号 【执行日期】:2000-5-9
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字[2000]18号
【字体:  
关于中、区直单位失业保险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征缴后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和下拨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9]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桂政办发[1999]126号)和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中直、区直单位失业保险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劳办字[1999]81号)精神,为了确保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现就中、区直单位失业保险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后,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下拨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中、区直国有企业征缴到的失业保险费中提高比例部分(即新增的2%),在按规定扣除应在上缴自治区级的调剂金后,用于调剂区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中社会筹集的部分,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自治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分户”;用于调剂中直驻广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中社会筹集的部分,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中直国有企业在广西的主管部门拨付,在广西无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中、区直单位征缴到的失业保险费中用于失业人员的部分(即原来的1%),在按规定扣除应上缴自治区级的调剂金后,其余部分全部下拨到中、区直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劳动业务分级管理的地区,下拨到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并入当地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三、为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及支付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所需的经费,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各有关地、市、县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预拨一次用于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的经费,年终进行决算。
       四、做好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和及时支付其应享受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并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涉及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互相支持,紧密配合,认真督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把这项工作做好,对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要专管专用,保证基金的安全。
       五、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从中、区直单位征缴到的失业保险费按比例作为基金下拨到有关地、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后,中、区直单位出现的失业人员由这些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桂政劳办字[1999]81号文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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