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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教育部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3-7-16
【法律文号】:(83)教计字112号 【执行日期】:1983-7-16
教育部 劳动人事部
(83)教计字112号
【字体:  
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

  现对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的学历、使用和工资待遇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学员,学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按照教育部批准的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经过合乎规定的考试,成绩合格,取满规定学分,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和身体状况经办学单位按照学籍管理办法鉴定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者,承认其高等学校专科(或本科)毕业学历。
  二、凡取得高等学校专科(或本科)毕业学历、属于国家正式职工的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其使用、见习期和工资待遇均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7号文件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使用、见习期和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即:
  (1)学员毕业后,可以当干部(技术人员),也可以当工人,原则上仍回单位,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逐步调整合适的工作,或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调配。
  (2)脱产学习的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练习生、试用人员等),入学前工龄不满2年的,毕业后应有1年的见习期;入学前工龄2年以上,专业不对口的(指入学前所从事的工作和所学专业与分配的工作不对口),应有适当的见习期(不少于半年),专业对口的不实行见习期。入学前工龄两年以上不脱产学习的学员,不实行见习期。
  (3)毕业生无论当干部或当工人,其工资待遇,均按1980年国务院国发[1980]121号文件的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执行。入学前原有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或本科)毕业生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的,按毕业生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执行;高于毕业生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三、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毕业生,其使用和工资待遇等问题,由各省、市、自治区参照本通知研究确定。
  四、毕业生中非在职人员,国家不负责统一分配。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需要,择扰录用。录用后的使用、工资待遇等问题由各省、市、自治区参照本通知研究确定。
  五、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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