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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4-3-10
【法律文号】:(84)教学字034号 【执行日期】:1984-3-10
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84)教学字034号
【字体:  
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各高等学校:
  自1981年施行学位制度以来,全国已有四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证书的格式由教育部制定,实行了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分别颁发的做法。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办学形式、专业科类、规格层次更加多样,为适应新的形势,对高等学校本科生的毕业证书有必要做相应改革。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本科生的毕业证书分为两种:一种为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的证书,发给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一种为单一的毕业证书,发给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
  两种证书封面相同均称毕业证书。由各校(院)自行设计印制。一律不印国徽。
  二、前一种毕业证书内容,除原毕业证书已有的项目外,在“准予毕业”之后,加印“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按学科门类)学士学位”字样。
  证书只盖校印、钢印和校(院)长印章。不再加盖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印章。
  后一种毕业证书仍按原内容。
  三、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目前还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可向已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经审核合格,由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校发给单独印制的“××大学(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内容可参照我部以前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封面另制。该生的毕业证书,仍由原毕业学校发给。
  五、新证书自1985届毕业生开始使用。
  今年批准的第三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在此之前历届毕业生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学士学位证书不足而未发给者,均使用各校新制设计的证书(已发单一毕业证书的可予换发)。教育部不再统一印制。
  六、有外国留学生的院校,除按规定颁发证书(根据(84)教外办字668号文件注明授予工程师、医师、农艺师称号)外,可同时发给本校印制的英、法译文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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