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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教育部 【颁布日期】:1984-10-20
【法律文号】:(84)教计字255号 【执行日期】:1984-10-20
教育部
(84)教计字255号
【字体:  
教育部对1962年前后调整下马院校学生的学历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
  1958年以后,我国教育事业曾经出现过一次盲目大上的局面。由于事业发展过快,规模过大,超过了国民经济的负担能力,也超过了教育事业本身的发展条件,影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1961年和1962年,国家对教育事业进行了几次调整,大幅度裁并了高等学校(特别是专科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当时,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对裁并学校的学生已分别做了妥善的安置,但是他们的学历问题未能及时明确处理。
  近几年来,许多调整下马校院的学生,以及他们的工作单位不断来信来访要求对这部分学生的学历问题给予明确处理。经反复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高中毕业经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截至调整时止,实际修业时间满3年的,可以承认其本科毕业,补发毕业证书;实际修业时间满2年,不足3年的,可以承认其专科毕业,补发毕业证书;实际修业时间不足1年的,可发学习证明书。
  二、高等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进行5年制高等专科试点的学生,截至调整时为止,实际修业时间满4年的,可以承认其大专毕业,补发毕业证书;实际修业时间满2年,不足4年的,可承认其为3年制中专毕业,补发毕业证书;实际修业时间不足2年的,可发学习证明书。
  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截止调整时止,实际修业时间满2年的,可以承认其3年制中专业毕业,补发毕业证书;实际修业时间不足2年的,可发学习证明书。
  四、这部分学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习证明书由原学校补发;原学校与其他学校合并的,由并入学校补发;原学校已经撤销的,由主管学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部门审核,委托其他学校代发。
  以上各条意见,仅用于处理1962年国家经济调整时期下马院校学生的学历问题,不适用于其他因个人德、智、体等方面的原因没有修完全部学业而取得肄业证书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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