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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司 【颁布日期】:1987-8-20
【法律文号】:(87)教学司字046号 【执行日期】:1987-8-20
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司
(87)教学司字046号
【字体:  
复对学生在历史上各种违纪案件的处理问题

  同济大学:
  同委(86)字第142号函悉。
  对高校学生在历史上各种违纪案件的复查处理,涉及到党和国家对历史问题的政策,既要考虑历史的阶段性和当时的规章制度,又要实事求是的地纠正对学生的一些不适当处分。复查处理中,请按以下要求掌握。
  一、根据过去处理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依据完全失实的,应按错案予以改正。
  二、对于处理的依据基本(主要的)事实存在,按当时规定处理得当,即使现在看来属于重处或较重,一般不予改变。
  三、处理依据清楚,按当时规定衡量也处理过重的,应予改变处理结论。不够处理出校而被处理出校的,可予补发毕业证书(年限短的发肄业证书),学校不负责安置工作。
  四、处理基本正确,勒令退学的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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