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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人事厅 劳动厅 体育总局 【颁布日期】:2000-2-1
【法律文号】:桂人发[2000]19号 【执行日期】:2000-2-1
广西自治区人事厅 劳动厅 体育总局
桂人发[2000]19号
【字体:  
关于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确定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人事局、劳动局、体育局、区直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及桂人薪[199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区运动员 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确定工资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其工资按照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工资待遇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确定的职务或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二、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到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按以下办法确定工资:
       1、获得世界比赛冠军的运动员,按调入单位的新任职务,参照同等条件同等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后,其职务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定二档,多出的体育津贴(即体育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之和减去新确定的基本工资额的余额部分)全额作为保留工资。今后正常晋升工资按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办理,不再冲销保留工资。
       2、获得其他成绩的运动员,运龄满四年以上其职务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定一档,满八年以上的其职务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定二档,原成绩津贴达170元以上的运动员,按成绩津贴的50%作为保留工资,今后正常晋升工资按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办理,不再冲销保留工资。
       三、运动员退役后到企业单位工作的,执行企业工资制度,其工资待遇由企业按其新任的职务(岗位),参考本人体育津贴水平和企业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对获得世界比赛冠军的运动员,其工资性收入一般不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水平。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不予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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