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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 【颁布日期】:1988-7-18
【法律文号】:(88)教学司字057号 【执行日期】:1988-7-18
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
(88)教学司字057号
【字体:  
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
  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高等学校所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应由学校印制,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毕业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的效力,出国使用者可由公证处公证。
  请将此文转发在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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