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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1-12-17
【法律文号】:教学[1991]29号 【执行日期】:1991-12-7
国家教育委员会
教学[1991]29号
【字体:  
关于国家计划选派非通用语种出国留学生回国补发毕业文凭并授予相应学位的通知

  1984年和1985年,为解决我国外交、外贸和文教等部门非通用语种专业人才的急需,原教育部为外交部、中联部、经贸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际广播电台、新华社、解放军总政治部招收了(多数从高等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选拔)部分定向培养非通用语种出国留学生,分别派往国外学习非通用语种。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未能取得毕业文凭及学位即经组织决定回国。考虑到国家的留学生政策和该批学生出国时均为我国高校录取学生,在国内、外学习时间均达到或超过我国高等教育本科学习年限,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经研究,对这些留学生可作特例,原则上由原代招(或选拔)学校对其在派往国家所学课程进行审核认可,并经必要的课程补修和考核通过后,补发本科毕业文凭,可以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他们的毕业时间按回国当年秋季毕业对待(个别不够4年的应予以补齐)。新华社选派的印地语、乌尔都语、波欺语学生请北京大学办理,其余语种学生请北京外国语学院办理;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选派的请北京外国语学院办理;解放军部政治部选派的由学生原所在学校办理。各部门所选派学希腊语种的请上海外国语学院办理。其余语种原则上由各部门所属院校(即代招或选拔出的学校)办理,所属院校没有开设该语种的,请协商开设该语种的院校解决,任何高校均未开设的语种请本部门该方面的学者、专家评审后解决。
  今后,凡在高等学校选派在校生出国留学、请按我委《关于出国留学生回国学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1990]011号)办理。
  (补发证书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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