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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计划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教育)司(局): 目前,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就业派遣工作一直沿用原教育部1981年印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和《毕业研究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其内容和形式以及管理使用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需要,为了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避免在毕业生报到证使用上出现漏洞,我委决定重新印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报到证”),并从1995年暑期毕业生派遣开始启用,现就《毕业生报到证》的管理与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国家教育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我委的规定签发《毕业生报到证》,派遣毕业生。遇特殊情况可由我委直接签发《毕业生报到证》。 二、凡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必须使用我委统一印制的《毕业生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私印、乱发《毕业生报到证》,更不允许用介绍信代替《毕业生报到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应依据我委下达的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含调整计划)签发本地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证》,各公安机关按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86)教学字30号文件规定,凭《毕业生报到证》、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毕业生报到证填写的接收单位要与实际接收单位一致,一人一证,不得一人多证或一证多人,更不得涂改和伪造《毕业生报到证》。 五、毕业生在1年见习期内调整工作单位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要将原《毕业生报到证》收回后,方可签发新的《毕业生报到证》;《毕业生报到证》如有丢失,毕业生须向原高等学校申请补发,高等学校报请当地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核准后予以办理新证。 六、毕业生原则上应一次落实到具体用人单位,如确需将毕业生派回来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后再落实具体用人单位的,须事先征得当地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同意,待落实具体单位后,由当地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在《毕业生报到证》备注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毕业生凭此证到工作单位报到。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实,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 以前涉及到《毕业生报到证》管理方面的规定,发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将此件转发到本地区内各高等学校,地(市)、县级有关部门,抄送公安厅(局)、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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