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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经贸委 【颁布日期】:2000-7-3
【法律文号】:桂劳社字[2000]95号 【执行日期】:2000-7-3
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经贸委
桂劳社字[2000]95号
【字体:  
关于印发《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代管供电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代管供电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代管供电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代管供电企业工资总额
       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为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加强农电管理,实现同网同价,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改办、财政厅有关企业工效挂钩文件精神,决定在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代管的供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效挂钩范围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代管的地方供电企业。
       二、工效挂钩形式
       盈利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完成售电量和实现税利复合指标挂钩;亏损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售电量和减亏指标挂钩。
       三、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确定
       新挂钩企业一般以上年完成售电量和上年财务决算时的实现税利为基数。1999年以前已挂钩的企业,以上年计提工资的经济效益数为基数。
       跨单位成建制划入划出,原则上按上年决算数调增或调减指标基数。
       调增或调减由于政策因素影响而造成经济效益增加或减少的部分。
       四、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新挂钩的企业,原则上按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及财务决算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1999年以前已挂钩的企业,以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调整的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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