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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3-3-15
【法律文号】:国务院1983年3月5日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3年3月15日发布施行
【执行日期】:1983-3-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1983年3月5日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3年3月15日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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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其正当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暂行规定》
第四条
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主要事项有: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第六条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七条
外国企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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