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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7-16
【法律文号】:宁劳社[2001]66号(已有效 ) 【执行日期】:2001-7-16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2001]66号(已有效 )
【字体:  
关于进一步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部省属企业:
  为了大力实施“科技兴市”战略,深入贯彻《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01年9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新成长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工种和市政府宁政办发[2000]53号文规定的工种,优先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用人单位招用准入工种以外的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也应当优先录用取得相当的《就业培训结业证》的人员。
  二、 已从事准入工种的劳动者,从即日起2-3年内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职工,其用人单位应在2-3年内完成对有关人员的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市政府宁政办发[2000]53号文所确定的计算机操作员等10个准入工种,从今年10月1日起必须实现持证就业和持证上岗。
  已在本市准入工种岗位就业的个体经营人员和境外人员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的毕(结)业生实行“双证制”,即准入工种相应专业毕(结)业生在取得相应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取得毕(结)业学历文凭,方可进入职业介绍机构、人才市场进行技术工作岗位求职登记。
  四、 未能继续升学的城镇普通初、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均应当按照国家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方可进入职业介绍机构、人才市场进行求职登记。
  五、 本市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人才市场应当公示准入工种的目录,在《求职登记表》中设置“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等级》栏目。用人单位刊播的招聘技术工种广告,应明确从业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要求。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市场办理劳动者求职登记时,要严格审查进入技术岗位的就业准入资格。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不得介绍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六、 各用人单位应完善技术工人聘用手续,大力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结合企业的情况,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对从事复杂技术工作的技师、高级技师和稀缺技术工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提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 对于年龄较大的失业人员、转岗转业人员,从事一般性职业的应进行适应性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后上岗。
  八、 各培训机构使用非部颁的职业培训大纲、教学计划、教材,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授权委托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取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九、 各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应全面负责本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推进工作。各用人单位应在今年年底前,摸清本单位从事国家规定准入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领取和技能实际操作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将计划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 用人单位应按照《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到2.5%提取教育经费,用于职工培训。
  十一、 四县在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中,可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2000]53号文的精神,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自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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