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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颁布日期】:1964-4-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64-4-15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字体:  
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待遇的界限问题

  问:因工与非因工的界限如何划分?
  答: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者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3)从事与企业工作上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4)在企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5)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的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6)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授农业),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7)企业以临时工棚作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榻,职工负伤致残或者被压死者。
  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1)因工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事故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以及在因工出差期间,由于执行紧急任务而死亡者;
  (2)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3)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致成残废或者死亡;
  (4)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5)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若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可靠的证明),转入企业工作后,因旧病伤复发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6)在各种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向敌对分子或各种错误现象进行斗争的职工,被坏人谋害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者;
  (7)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使病伤恶化或者致成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
  (8)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者;
  (9)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级体育活动比赛、劳卫制测验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各种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死亡者;
  (10)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加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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