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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1999-8-4
【法律文号】:劳社培就司函[1999]71号 【执行日期】:1999-8-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培就司函[1999]71号
【字体: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

  (六) 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医疗和卫生条件;
  (七) 申办冠“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须符合《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部发[1997]351号)
  四、申办材料
  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应说明办学目的与设置的主要专业(工种)、培训层次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
  (二)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批准文件;
  (三) 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的主要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影印件;
  (四) 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
  (五) 资金证明: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六) 拟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七) 其他办学相关材料。
  五、审批程序
  (一) 管理。申办者按规定将材料提交管理办,并领取《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填写后送交管理办。送交之日为受理之日。委托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二) 审核。管理办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三) 批准。管理办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有关规定和专家组审核意见,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复。
  (四) 发证。管理办对批准设立的社会培训机构发给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正本须悬挂于社会培训机构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
  (五) 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应到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广告审查
  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管理办审查后发布。
  七、变更审批
  社会培训机构更名或撤销,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变更其他事项,报管理办备案。
  八、撤销
  社会培训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撤销并报管理办备案或由管理办予以撤销:
  (一) 社会培训机构董事会或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二) 一年之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活动的;
  (三) 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 与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合并的。
  九、社会培训机构设立后,应遵守《劳动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教学质量。
  取得办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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