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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1979-1-23
【法律文号】:工发总字[1979]9号 【执行日期】:1979-1-23
中华全国总工会
工发总字[1979]9号
【字体:  
关于外籍职工参加工会的意见

  外交部领事司一处,辽宁省革委会外事办公室:
  辽革外发(78)55号文收悉。我们意见,凡在我国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外籍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符合会员条件的,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同意其加入工会。但不公开宣传动员。在外籍职工回国时,收回会员证,不转会员的组织关系,可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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