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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2001-7-16
【法律文号】:国经贸企改[2001]716号
【执行日期】:2001-7-16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经贸企改[2001]716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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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后有关企业关闭破产债转股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有关省会城市中心支行: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后有关企业关闭破产债转股问题的请示》(国经贸企改[2001]456号)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尽快落实实施。对建议破产项目,企业所在地的省(区、市)经贸委要组织有关部门抓紧编制企业关闭破产预案(一式5份),尽快报送国家经贸委;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要尽快组织审查。
原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是国务院对有色金属行业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希望有关各方积极支持有色下放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同时,有关省(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色下放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规范操作,确保社会稳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
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后有关企业关闭破产债转股问题的请示
国经贸企改[2001]456号
国务院: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精神,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及原有色金属局组成专门班子分别与30个省(区、市)政府进行了商谈,对地方政府提出的各种问题和要求进行了分类汇总。现将企业关闭破产及债权转股权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关闭破产问题
在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的商谈过程中,有24个省(区、市)政府提出需要关闭破产企业94户,其中:矿山企业43户(含非独立矿山24户),工业企业23户(含非独立法人企业2户),商贸企业28户。94户企业总资产121.3亿元,总负债141.8亿元,在职职工11.86万人,离退休人员6.7万人。涉及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权82.2亿元。
据经贸委调查了解,43户矿山或因资源枯竭,或因无法在现有条件下实现经济开采,均属长期亏损,扭亏无望;23户工业企业因产品无竞争力、环境污染严重等原因,必须关闭破产,其中有3户因兼并不成功要求改为破产;28户商贸企业中有21户资不抵债,另7户属虚盈实亏。我们原则同意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后,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执行国务院国发[2000]17号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94户企业作为建议破产项目,交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尽快审查认可后,由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程序办理,条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启动一批,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关于企业债转股问题
这次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有关地方政府提出在已有的580户债权转股权企业以外增加新疆有色金属公司等7户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申请债转股金额213619万元。考虑到这些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地方政府接收有色企业的困难,建议在580户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基本完成后,我们再对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研究债权转股问题。
另外,这次中央有色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还涉及有色施工企业脱困,以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中国国际有色金属租赁公司(系融资租赁性质)等的处理,考虑到这些问题比较复杂,需进一步调研后作为个案解决,有关意见另文专报。
妥否,请示。
附件:
一、 94户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名单(略)
二、 地方政府提出需实施债转股的7户有色金属企业名单(略)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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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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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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