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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保险机构对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需要,根据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增设明细科目问题作如下统一规定,各地、市、县社会保险机构不得随意改变,但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在本规定最末通知的科目下增设细目。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的补充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科目的补充 第301号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本科目设下以明细科目: 二级科目:1、国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2、集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4、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5、港澳台外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6、其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在每个二级科目下设以下三级科目:1、本级基本养老基金结余。2、省级基本养老调剂金结余。3、地、市级基本养老调剂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 二级科目:1、国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2、集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4、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5、港澳台外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6、其他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在每个二级科目下设以下三级科目:1、单位缴纳收入。2、再就业中心划入。3、个人缴纳收入。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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