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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1-3-6
【法律文号】: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执行日期】:1981-3-6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字体:  
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说明

  (国家劳动总局局长康永和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言)
  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作如下说明。
          我国职工的探亲制度是一九五八年建立的。这个制度建立以来,职工与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得到了一些解决,广大职工群众十分拥护。但是,由于探亲制度规定的与亲属团聚时间过短,已婚职工夫妇双方居住在同一地区的,不能探望住在外地的父母,因此,要求修改探亲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从一九七八年到一九八0年,国家劳动总局收到这方面的人民来信就有三千多件。在五届人大几次会议和政协会议上,都有不少代表和委员提出提案,要求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据此,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并到部分省、市、自治区征求了意见,对一九五八年《国条院关于工作、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我现在将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地方说明如下,请委员长、副委员各位委员审定。
          一、延长了探亲假期。对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由原来给假十二天(不包括法定节日,下同)改为三十天(包括法定节日,下同)。这是因为,近二十年来,工业布局作了调整,三线建设规模的进行,不少职工单身调入或者分配到边远地方去工作,长期与配偶分居,每年只享受十二天的探亲假,时时太短,每次探亲来去都很匆忙,特别是路途较远的职工,到家刚刚恢复途中疲劳,又立即动身返回工作岗位。有些职工反映,一年十二天的探亲假是“三十年的夫妻,只过一年的同居生活。”适当延长探亲假期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对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由原来每年十二天改为二十天,并规定两年探亲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这样修改,主要是鼓励未婚职工两年探望一次父母,以便集中精力学习业务技术,同时也可以减轻交通运输上的压力和节省财政开支。
         二、增加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规定。同父母分居两地的已婚职工,这次规定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这是考虑到有很多职工,由于工作需要远离了家乡,因结婚后没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又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少人十年、二十年不能回家探望父母,职工的父母很不满意。有的职工为了探望一次父母,将多年的积蓄用光,甚至欠下一身债,多年还不清。已婚职工没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对青年职工支内、支边及毕业分配工作均有影响,父母也多为此而不愿意子女远离家乡。从长远来看,增加这一规定对于提倡已婚职工只生一个子女也有好处。
          考虑到目前国财政困难,这次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只能给予报销一部分,即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次百分之三十以内的部分由职工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单位负担。
          在这个规定颁发以后,追切要求探亲的人数必然很多,只要各单位从生产、工作方面考虑,适当安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是不会影响生产、工作的。
           新的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关系以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反映了广大职工群众多年的愿望和要求,体现和发扬了国家关心群众生活的优良传统,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实行后,必将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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