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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2001-11-16
【法律文号】:国务院令第322号 【执行日期】:2002-1-1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22号
【字体: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       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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