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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的具体标准 (一)关于合法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审批权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并不得与其相抵触。 1.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文件,必须符合我国立法体制的要求,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即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文件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及其精神相抵触。 (1)法律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如加强管理、监督、指导、负责、检查等,下同),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行政法规自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2)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审批除外; (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地方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4)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省、自治区政府规章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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