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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手段之一,其适用主要职能的手段之一,其适用主要限于以下范围: (1)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2)无线电频率、公共运输线路等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 (3)从事可能产生污染、损害生态环境或者产生其他公害的活动; (4)电力、铁路、民航、通信、公用事业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中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 (5)银行、保险、证券等涉及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 (6)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货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结构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投资项目; (7)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教育、文化等从业机构的设立和活动; (8)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 (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 (10)确认婚姻、收养等特定民事关系的事项; (11)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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