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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颁布日期】:2001-12-11
【法律文号】:国审改发[2001]1号 【执行日期】:2001-12-11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国审改发[2001]1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2)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13)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
        (1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上所列事项,凡是通过市场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去解决;通过市场难以解决,但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也要首先考虑通过除审批之外的其他监管措施来解决。只有在这些手段和措施都解决不了时,才能考虑通过行政审批去解决。
          2.当前我国在行政审批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前置性审批太多、太滥,手续繁杂,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政企不分,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审批大量存在,这些行政审批成本高、效率低,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不利于增强市场经济的生机和活力;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过程中,经常因行政审批而产生不廉洁行为甚至腐败问题。因此,对于此类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
        (1)设立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性审批外,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设立登记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2)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政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的项目外,对企业的投资等经营活动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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