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取拍卖、公开招标投标等市场运作方式,相应的行政审批应当予以取消。 (三)关于效能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效能原则,是指行政审批作为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应当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要努力改进审批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1.行政审批事项在符合合法、合理原则的同时,要与新的“三定”方案规定的部门职能相一致,职能已经取消或者划出的,该部门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取消或者划出。职能增加或者划入的,通过市场、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加强监管等手段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或者保留行政审批。本级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打破部门界限,将分散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由职能最直接的部门审批,该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 2.实施行政审批,应当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一项审批无论涉及部门内部几个内设机构,都应当由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统一对外,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坚决避免多头、重复审批。 3.对依法需要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的部门分别审批的,应当由本级政府确定一个主办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通过联合办公、集中办公的形式作出决定。 4.能够且已经由较低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上级行政机关不应审批;必须由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审核应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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