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颁布日期】:2001-12-11
【法律文号】:国审改发[2001]1号 【执行日期】:2001-12-11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国审改发[2001]1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5.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的时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要提高工作效率,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四)关于责任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责任原则,是指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或者违法审批等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设定行政审批,必须在赋予行政审批机关该项行政审批权时,相应规定其对许可对象的监管义务。如果未赋予该行政审批机关相应的义务,或者该行政审批机关不能履行该义务,则不能设定该项行政审批。
          2.实施行政审批,要积极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对许可对象是否真正享有相关的权利、是否在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范围内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许可对象有伪造材料骗取许可、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监管等行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中止、变更、收回、撤销该项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当制定审批技术规定;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监管措施的,要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监管措施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4.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不力、对审批对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5.行政审批机关违法审批,甚至滥用行政审批权、徇私舞弊、以行政审批权为本部门及个人谋取私利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共8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
·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