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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监督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监督原则,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行政审批机关行使行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保证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设定行政审批标准和条件,办理具体审批事项,不得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在行政区域、行业、所有制等不同而增设歧视性条件,应当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做到公平、公平、合理,发挥行政审批的应有功能。 2.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要贯彻公开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布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行政审批结果一律公开。 3.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保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权。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提出异议的,该行政审批机关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及时回复举报人、投诉人。 三、关于全面理解、完整地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 为了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到实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加入WTO进程,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规范部门权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至关重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决定具体行政审批项目存留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达到总体要求的关键。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每一项原则都有其特定的内涵,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全面理解,正确执行。在其相互关系上,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这五项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互相补充,缺一不可。在掌握和适用这五项原则时,不能割裂,不得片面强调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而不完整地执行。特别是在把握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关系时,应当注意二者的有机统一,即使是符合合法原则的行政审批事项,如果不符合合理原则,该项行政审批也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取消;虽然符合合理原则,但不符合合法原则,则应当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予以设定。对于符合合理与合法原则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效能、责任和监督原则的要求进行规范和运作。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重要的是要结合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勇于开拓创新。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其他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并把这一改革融入整个改革发展稳定的大环境中去认识和把握。要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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