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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铁道部 【颁布日期】:1962-10-27
【法律文号】:铁劳资部[1962]字第3341号 【执行日期】:1962-10-27
铁道部
铁劳资部[1962]字第3341号
【字体:  
铁道部修订铁路职工出差、助勤、施工、乘务、救援津贴支付办法

  第四章    施工津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津贴是对于铁路局施工单位的职工,离开段、队部固定工作所在地而到外地流动作业工作期间的一种生活补助。
  第十八条    铁路局的工程、工务、电务、建筑部门的工程段、工程队、大修队的直接参加施工工作的正式铁路工均可按本规定支给施工津贴。
  上列段、队部的工作人员及段、队直接领导的固定单位(如混凝土厂、砖瓦厂、采石场、修配厂等)的人员,均不支给施工津贴,但他们到工地协助施工工作时,可支给施工津贴,如属于检查指导工作者,按出差办理。
  第十九条    施工津贴的计算与支付:
  一、施工津贴自职工到工地或工作地之次日起至离开工地或工作地之前日止,按实际工作日数支给。转移工地的行程期间,按出差办理,不再支给此项津贴。
  二、工伤假不离开工地疗养者,仍然支施工津贴。
  三、在工地进行经验交流时,施工津贴可按应享受的日数发给。
  四、上述一、二、三项以外的情况(如节、假日,整日的:停工、请各种有薪假、无薪假以及入学等),一律不发此项津贴。
  五、在段、队部所在地施工时,不支给施工津贴。
  六、学徒、练习生、实习生参加施工工作时,支给施工津贴。
  七、实行施工津贴办法的职工出差、助勤期间,按出差、助勤有关规定办理,不再支给施工津贴,但如仍担任有施工津贴的工作时,则支给施工津贴,不支给助勤津贴。
  第二十条   工务、电务、建筑、给水、电力部门的领工区工区的工人、工长、领工员、技术员、计工员、会计员及归线测量人员,衡器修理工人,驻矿驻采石场的验收人员,外出工作当日不能返回必须在外食宿者,可比照施工津贴标准给予补助,其计算方法按出差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调离施工单位时,自离开之日起停发施工津贴,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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