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交部部属各单位; 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 现借调人中国内工资发放办法系根据其原单位工资标准证明信核发,随着国家工资制度的改革,各地区企、事业单位工资结构及标准不尽一致,差别甚大,给管理、核实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也给省市借调的回国人员带来诸多不便。 鉴此,为适应新情况,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经我部领导批准,现将借调工勤人员(不含部内)出国前及调回后的国内工资发放办法由凭原单位工资证明信发放,改为统一工资标准核发,其依据根据工勤人员国外工资级别,即: 1、 享受国外工资一、二级,其国内月工资为840元人民币; 2、 享受国外工资三、四级,其国内月工资为720元人民币; 3、 享受国外工资五级(含五级)以下,其国内工资为600元人民币。 以上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